发布时间:2012-3-22 | 浏览次数:685 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2012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本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实行集中采购。 二、未列入本目录范围,单价达1万元或年预算达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未列入本目录范围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金额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采购金额满3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须实行集中采购。 六、凡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实施。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印刷项目、宣传公告项目、物业项目、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及加油等定点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参照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