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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审查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标前监管力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进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招标或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出租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澄清或修改文件等。

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接收到项目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确定详细、完善的招标需求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交由招标人确认后提交审查和备案。

第四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对招标文件实行分级审查制。

(一)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完成后,交科室负责人初审,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重大项目,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特别重大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四)招标文件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应将分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提交市招管局督查处备案,备案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8】40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3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特别重大项目。

第八条 招标公告的审查要点: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标段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有标准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技术指标、合同条款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招标文件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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