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出租是指纳入各级财政和国资统一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空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条 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并通过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权属清晰,没有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四条 房屋出租应当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单位房屋需要对外出租的,需向各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拟对外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屋用途、租赁条件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招租。
第五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申请出租受理
1、出租人应当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提交出租申请,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出租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
②出租房屋的位置、居该建筑物的层数、结构、面积及设计(规划)用途;
③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④租金底价、履约保证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⑤出租房屋的用途;
⑥承租人资格条件;
⑦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复,国有企业需提供企业内部决议;
⑧租赁合同;
⑨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3、出租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予以受理。
(二)发布出租信息
1、房屋出租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屋用途、租金底价、承租人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对涉及出租房屋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承租人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3、出租人可以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出租房屋用途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
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可以在房屋出租公告中提出交纳竞价保证金的要求,并应当明示竞价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5、房屋出租信息应当在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刊及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6、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明确房屋出租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日,并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7、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出租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房屋出租审批机构出具文件,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8、房屋出租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租金底价。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要求,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可再发布房屋出租公告。
9、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要求和有关材料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10、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三)登记承租意向
1、意向承租人在信息公告期限内须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对意向承租人逐一进行登记。
2、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对意向承租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性审核。
3、经登记的意向承租人可以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查阅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四)组织交易签约
1、出租公告到期后,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公开竞价。只有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要求并报请市招管局批准后,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租赁双方协议交易。
2、房屋租赁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价(包括电子竞价、网络动态报价、拍卖、一次性报价、密封连续报价等)方式,确定有效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
3、交易结果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向确定的承租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出租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鉴证。
(五)结算交易资金
1、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支付到出租人指定账户。承租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以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2、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房屋租赁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其他民事主体持有房屋的出租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纳入市财政和国资统管的土地、场地、设备等资产出租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