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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日前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1月1日施行。这是该省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有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不惜低价投标。《条例》为此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目前,由于造价管理不规范,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中标后为追求利润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背规律、肆意压缩工期,从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条例》为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为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明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人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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